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3358号
原告: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金志伟,执行董事。
被告:***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久,经理。
原告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工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工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