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与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3358号
原告: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金志伟,执行董事。        
被告:***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久,经理。        
原告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工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工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