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澳唯尔文化广告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澳唯尔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与博乐市博冶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701民初1165号
原告:乌鲁木齐澳唯尔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宏运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瑛。
被告:博乐市博冶医院。。住所地,博乐市北京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武静,该院院长。
原告乌鲁木齐澳唯尔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博乐市博冶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武静为博乐市博冶医院法定代表人,博乐市博冶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发证机关为博乐市民政局,期限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
2017年12月14日武静跳楼死亡,因涉及金额巨大债权债务关系,其丈夫***委托中介机构对博冶医疗机构所有账目、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评估,现审计评估结论均已做出,博冶医疗机构所有企业均资不抵债。
***为武静丈夫,***为武静母亲,***为武静女儿,无其他继承人,以上继承人在审计评估结论作出后均表示不参与诉讼并放弃继承。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博乐市博冶医院法定代表人武静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不参与诉讼,无法确定遗产范围及遗产数额,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应当终结诉讼。博乐市博冶医院出资人为武静,现被告博乐市博冶医院未继续经营,无人负责医院营运事宜,且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视为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情形,导致诉讼无法进行,应当终结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7月19日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26元,经本院院长批准缓交至执行阶段,不再缴纳。
审判长孟明
审判员普丽志
人民陪审员霍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