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山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株洲正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山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02民初1804号
原告株洲正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成
委托代理人易光荣,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株洲山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庆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正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山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山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山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正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山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易大玄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宾润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