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新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7985号
原告:重庆新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7231886XR。
法定代表人:陈家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货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56453824。
法定代表人:樊锡华。
原告重庆新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新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新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8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新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
审 判 员  游   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玉巧
书记员刘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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