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

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科睿凌(北京)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416号
原告: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货站路2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穹,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睿凌(北京)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史金凤,总经理。
原告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睿凌(北京)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堃
审 判 员  何 暄
审 判 员  刘炫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月
书 记 员  赵延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