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处理厂、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2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处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9075131L,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56453842,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处理厂与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5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2866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