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财保325号
申请人:*****却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67831876U,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配套区祁达路。
被申请人: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56453842,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货站路2号。
申请人*****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万元的财产。*****却设备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科睿凌江苏低温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却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