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坪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与柯坪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01民初3180号
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九大队铁路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丽,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坪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恒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坪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