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坪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句冬与柯坪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01民初2212号
原告:句冬,男,汉族,1983年10月31日出生,个体,住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美佳苑小区1号楼4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句冬与***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句冬于2018年8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句冬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句冬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