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坪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柯坪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新29行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恒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溶,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努尔东·衣不拉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提·***,女,该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
上诉人***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2901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倪倩
审判员孟世敏
审判员严成玲
{文书日期}
(法官助理***楠)
书记员刘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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