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财保33号
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九大队铁路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丽,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县恒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雪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旭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林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