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3472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恒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雪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李九洪,男,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与被告**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九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