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9财保36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被申请人:**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恒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雪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7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其银行存款150,775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7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7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3.88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腾丽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帕提古力·阿不都热扎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