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9民初4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
被告:***,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柯坪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恒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柯坪县九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