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9176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超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30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超巨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