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新金磊钢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2727号

原告:江苏新**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光城东一巷15号。

法定代表人:顾铭,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新**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新**钢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新**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俊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