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2727号
原告:江苏新**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光城东一巷15号。
法定代表人:顾铭,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新**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新**钢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新**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俊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