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03民初5873号
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00号西山街道办事处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晏清,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光城东一巷15号。
法定代表人:顾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蔚,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春国,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孟 佳
人民陪审员 陈 梅
人民陪审员 樊永登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