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0106民初479号
原告:五家渠市鼎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家渠**团农**连,凤凰路西侧,甘莫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顺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拥军,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城**巷**号。
法定代表人:顾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五家渠市鼎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家渠市鼎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家渠市鼎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5.8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952.91元,由原告五家渠市鼎鑫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剩余952.91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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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祖哈丽努尔·祖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热合木江·热希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