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民初232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卫东,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9322.66元,退还原告9297.66元。
审判员 郭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