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民初232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卫东,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9322.66元,退还原告9297.66元。

审判员  郭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