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3民初5873号之一******
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00号西山街道办事处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光城东一巷15号。******
法定代表人:顾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春国,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因原告已预交2273.45元,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故本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即25元,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48.45元),由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孟佳******
人民陪审员*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