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因原告已预交2273.45元,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故本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即25元,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48.45元),由原告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孟佳******
人民陪审员*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