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日弘忠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二初字第269号
原告:乌鲁木齐日弘忠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小地窝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光城东一巷15号。
法定代表人:顾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日弘忠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光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日弘忠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4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1.2元,减半收取251.23,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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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隋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