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87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NA0U4X0G7G,地址:阜蒙县文化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德庆,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561363020W,住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四合大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周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龙,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阜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属于处分其自身的诉讼权利,原告的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阜新阜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海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韩旭然

书记员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