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民初770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刚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
法定代表人:乐俊波。
第三人:润世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坪葵北路**综合楼**v>
法定代表人:张锦辉。
***与上海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润世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保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