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469号
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梁家寨村(清镇市医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641518。
法定代表人:黄永锋,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周,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84817D。
法定代表人:郭志轩。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马德超主持调解后,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28508.63元为由,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1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殷建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丹
书记员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