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

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469号
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梁家寨村(清镇市医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641518。
法定代表人:黄永锋,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周,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84817D。
法定代表人:郭志轩。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马德超主持调解后,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28508.63元为由,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1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殷建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丹
书记员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