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81执225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81民初3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代理人李兴周出具说明载明“天柱县新昆天然气公司已向我司支付577795.52元,其余违约金我联塑公司予以放弃,申请对该案执结”,本院强制划拨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97.38元作为执行费,减免剩余执行费。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