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民初931号
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梁家寨村(清镇市医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641518。
法定代表人:黄永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周,男,公司职员。
被告:广元市孟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柳桥乡柳桥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0739718369。
法定代表人:齐宇,公司经理。
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孟林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绍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以被告广元市孟林燃气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8.00元,由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绍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