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5民初710号之二
原告: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东二段**地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波,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神县羽翔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青竹街道鑫府路**/div>
法定代表人:余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
被告(追加):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青衣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宋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梅,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神县羽翔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7元,减半收取计5358.5元,由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