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25执377号
申请人: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环湖路东二段151号地鑫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青神县青衣大道1层338-19号。
法定代表人:宋友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240728元及延迟期间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已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2018)川1425执保8号案件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详情见保全案件),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1425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