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与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5民初19号
原告: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环湖路二段151号地鑫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青神县青衣大道1层338-19号。
法定代表人:宋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鑫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平升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詹斌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