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403民初3026号
原告:熊某某,男,生于1990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四川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受理后,原告熊某某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