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舜骊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1186号
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丰路水岸云锦公寓1003室,注册号340100000420241。
法定代表人:张攀,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茹,女,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舜骊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249号琅琊街道办事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977264。
法定代表人:陈炎茶,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舜骊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2020年5月20日,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雪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