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2078号
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宗琦、马乐薇,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朋,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娄培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