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21民初5615号
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泉公司)与被告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博泉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博泉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