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11900号
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丰路水岸云锦公寓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4617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区北京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9993908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万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程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