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34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第二工人新村小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592489566J。
法定代表人:孟祥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女,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志,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治
书 记 员 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