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696号
原告:***,女,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第二工人新村小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592489566J。
法定代表人:孟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女,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志,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树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通
书 记 员 邵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