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鑫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696号

原告:***,女,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第二工人新村小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592489566J。

法定代表人:孟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女,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志,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树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通

书 记 员 邵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