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公路管理段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负责人:包福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全,男,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公路管理段小区业主委员会前任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仁,男,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公路管理段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市金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刘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战宇,男,系通辽市金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路管理段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通辽市金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发生变化,且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
1、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发生变化:
黄战宇在二审中承认其是挂靠金斧公司施工,应进一步核实。如确系挂靠,黄战宇作为实际施工人,应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2、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⑴双方对于施工范围各执一词,黄战宇称只负责对横管的施工,不负责立管,业委会称施工范围包括全部供热管道,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法院应对施工范围作出认定。
⑵供热管道施工需要何资质不清,金斧公司是否有供热管道的施工资质不清。
⑶合同约定使用”无缝管”,黄战宇是否使用了无缝管?使用了哪种无缝管?使用无缝管是否符合供热施工标准?均不清。
⑷二审中黄战宇称因为商户不配合,所以后来撤离施工现场,工程是否未完工?应否给付工程款?如何计算工程款?
⑸该工程现在是否交付使用?是否验收合格?
因上述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路管理段小区业主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4.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永 胜
审 判 员 额尔敦仓
代理审判员 白 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