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30元,由原告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15元,退原告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11415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马瑞******
人民陪审员邓丽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