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6民初1230号
原告: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零公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军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托克扎克路夏马勒巴格乡7村。
法定代表人:王昭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湘邑,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现住湖南省双牌县。
原告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张湘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计257.2元,由原告叶城县金昆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奇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