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23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百合园社区。

被申请人: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托克扎克路夏马勒巴格乡七村。

法定代表人:王昭成。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77102.49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价值1577102.49元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喀什电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77102.49元,期限为6个月,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审判员张琴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袁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