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州区龙山乡辽海村。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
被执行人:铁岭经济开发区晟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红旗分场。
法定代表人:张跃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经济开发区晟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2民再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利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