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和龙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202民初3855号
原告: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东辽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71426202N。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李延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诉讼活动;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和解。
被告:和龙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环城路30号(文惠五区)。
法定代表人:张岗。(未出庭)
原告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禹公司)与被告和龙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延杰、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龙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禹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2445.64元,并支付从违约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九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进购燃气管材,金额57231.84元,被告预付货款3万元,余款27231.84元于2020年8月5日前结清。2020年9月2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被告又从原告进购燃气管材,金额25213.8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结清。两份合同均约定,违约金为总成交金额的日千分之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了全部货物。但是被告却未如约付款,第一笔尾款27231.84元未付,第二笔仅支付货款2万元,尚欠5213.8元,两笔合计32445.6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始终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耀天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5日,原告天禹公司与被告耀天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被告耀天公司从原告天禹公司处购买黑色燃气管材,货款合计57231.84元,同时约定在2020年6月8日,被告耀天公司须向原告天禹公司支付预付款30000元,剩余货款应于2020年8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双方亦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为总成交金额的日9‰支付违约金。2020年6月8日,被告耀天公司通过其公司出纳李伟的个人账户将该笔货款30000元转账给原告天禹公司,后原告天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耀天公司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现剩余货款27231.84元被告耀天公司至今未向原告给付。
2020年9月2日,原告天禹公司与被告耀天公司再次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耀天公司从原告天禹公司处购买黑色燃气管材,货款合计25213.8元,同时约定货款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结清。双方亦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为总成交金额的日9‰支付违约金。2020年9月7日,被告耀天公司通过其公司出纳李伟的个人账户将该笔货款20000元转账给原告天禹公司,后原告天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耀天公司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现剩余货款5213.8元被告耀天公司至今未向原告给付。
综上,被告耀天公司欠原告天禹公司以上剩余两笔货款共计32445.64元。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复印件两份、证明一份、原告天禹公司销售开单复印件两张、银行汇款转账凭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相应的货款。因双方两次买卖合同均约定了给付货款的时间,被告逾期未给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32445.6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间约定了逾期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总成交金额的日9‰支付违约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向其给付违约金,但该约定超过了法律关于违约金最高数额的相关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耀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龙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货款27231.84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到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1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
二、被告和龙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货款5213.8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1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
如逾期履行以上判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611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0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须于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高润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