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和龙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辽海村。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
被执行人:和龙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环城路30号(文惠五区)。
法定代表人:张岗。
本院在执行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和龙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000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利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