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长春市铭瑞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执异98号
异议人***,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铭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现法定代表人杜春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铭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请求撤销对异议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事实与理由:贵院在执行(2019)吉0106执9号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履行义务能力,贵院采取强制措施将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现因工作原因,异议人已不是该公司法人,仅是一自然人。且该公司债务与异议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应再对异议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铭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6民初14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铭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7日,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吉0106执9号。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另查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6日,股东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9月27日,***变更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5月1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杜春勇。
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再是异议人,因此应该撤销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的行为。对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单位,限制高消费的人员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本案中,异议人***在2017年9月27日-2021年5月13日期间,担任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本案的执行依据(2018)吉0106民初1442号民事调解书作出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正是在异议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现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并非该公司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此对于异议人请求撤销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常 弘
人民陪审员 程 伟
人民陪审员 赵银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