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5日生,蒙古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春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20)吉0106民初37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0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过长,现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守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