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执1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3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96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发现部分银行存款,已扣划至本院;
三、经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信息;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玉娟
审判员  赵 乐
审判员  王守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