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6执53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2月2日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赤水镇样田村佐南组。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府东一路6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1民终834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被执行人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向申请人支付162517元,今天当场支付20000元(已履行)。剩余的142517元,从2021年12月开始,每月15号之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0元,最后一笔支付22517元,直到2022年6月1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双方再无争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6执5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