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6044号
原告:陕西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贺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辉,男,汉族,1995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田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柏小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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