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7071号
原告:***。
被告:西安市公安消防未央区大队天台八路支队。
负责人:惠阳坤。
被告: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江。
被告:**.
被告:同保全。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公安消防未央区大队天台八路支队、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保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5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婷
二O二一 年 五 月 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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