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鑫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763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市公安消防未央区大队天台八路支队。

被告:陕西鑫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市公安消防未央区大队天台八路支队、陕西鑫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红雨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唐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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