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763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市公安消防未央区大队天台八路支队。
被告:陕西鑫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市公安消防未央区大队天台八路支队、陕西鑫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红雨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唐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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